《大宋提刑官》讲的究竟是个什么样的官

电视连续剧《大宋提刑官》是一部历史题材热播大剧。然而整部电视剧看了下来,我却对“提刑官”这个官位始终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有些章节的表述是提刑官只比县官高一级;有些章节却说宋慈是“本州宋提刑”;有的章节却给人的感觉是提刑官衙门就在州府内,而且还有直接受理案件的职责;甚至在第一章回的最后一节,干脆说宋慈在考中进士后的第一次入仕便被授以大理寺丞领“提点刑狱”职了。这让我这个对此官位还算有点研究、又有点喜欢较真的人再也坐不住了,遂提笔书此拙文以正视听。但因水平有限,也只能算是抛砖引玉吧!

《洗冤集录》

“提刑官”一职,是宋代所特有的官名,是“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提点”就是负责、主管的意思;“刑狱公事”顾名思义就是刑狱诉讼公事。

说起宋代的“提点刑狱”,首先得从宋代的“路”谈起。自秦朝施行郡县制以来,历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上施行郡、县两级制,相当于现在的市、县;同时,王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又多在郡、县之上设置一级监察机构,如汉代在郡之上设置“州”,下辖几个郡,朝廷派州刺史行使监察权。到东汉末年,“州”由虚的行政监察机构变为一级政区实体,开始出现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制度,表明中国行政区划演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参见《汉书·地理志》)。

唐朝初期,朝廷改郡为州,州的长官仍称刺史,行政区划实行州、县两级制。但其州却增加到三百多个,中央管理非常不便,就在州、县之上增加“道”这一监察机构。道或藩镇,由节度使行使监察权,到后来又都演化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相当于现在的省。唐末,道和藩镇逐渐做大,形成后来的藩镇割据,促成了唐朝的灭亡,也造就历史上的五代十国时期。

宋朝初立时仍沿用了唐代的“道”,全国曾分为十道。宋太宗至道三年(公元997年),朝廷废“道”改“路”,始定十五路,负责均调一路钱粮赋税以供国家支用,以转运使、副使主其事,兼分巡所部,监察州、县两级官吏,奏报官吏违法、民生疾苦。因此,宋朝的“路”不同于汉代的“州”,也不同于唐代的“道”,具有地方监察区和行政区的双重性质。

宋太宗时,曾在诸路转运司内置提点刑狱官,分管一路的刑狱之事。但后来转运司的权力越来越大,大有胜过唐朝的藩镇之势。于是,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朝廷为了分化转运司“一路之事无所不统”的权力,将提点刑狱官独立出来,成立专门的提点刑狱司(后有废置,至仁宗明道二年始成为常设机构,并制度化);又将转运司中仓储这一块剥离出来,创立提举常平司,形成三权鼎立之势,实际起到了分散、弱化地方权力的作用。这时全国的“路”也增加到二十二个,后又增至二十四个。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从中央派文臣担任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即“提刑官”)、提举常平公事。这三个机构合称为“三监司”,其长官被称为监司官。顾名思义,这些监司官都负有监察州县地方官的职能。同时,这些监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转运使负责地方财政,称为“漕司”;提点刑狱公事负责地方刑狱、诉讼,称为“宪司”;提举常平公事则负责地方的仓储、农业水利等事务,称为“仓司”。(参见《宋史·职官志二》)

史载宋代“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参见《宋史·职官志七》)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在上报刑部时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提刑官”在巡查州县的监狱时,除了查看囚犯的人数、囚禁时间外,还审理疑难案件,清理积压的旧案,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后来职权逐步扩大至兼管一路的治安、军器、河渠等事(例如,辛弃疾在做湖南“提刑官”时,就平定过茶商的叛乱),孝宗乾道八年(1172年)又兼催督经总制钱。“提刑官”的设置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既能有效地监督刑狱、诉讼,平反冤狱,打击不法官吏;又能起到调和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因此宋王朝很重视“提刑官”的人选,多由曾长期任职于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务的官员担任。为进一步弄清“提刑官”的地位和作用,我举一些事例作如下几点说明:

一、“提刑官”并非中、下级官员。

所谓提点刑狱公事,乃和转运使、提举常平公事同处在地方的最高一级行政区划中,在州(府)、县两级之上,为实际的省一级官员,受朝廷直接管辖。金朝亦置此,掌监察官吏、体察廉能赃滥,以行赏罚;因职权极重,号称“外台”,后改称按察司,明清延用。有人曾拿“提刑官”和清朝省一级的按察使(三品官)作过比较,认为他们的职责大体相同,履行的是像今天公、检、法那样的全套职责;但“提刑官”又有别于按察使。它在“路”是独立的机构,并不像按察使还要受地方封疆大吏总督和巡抚的辖制。

另外,从周敦颐的仕途道路看,他是从县主簿、州司理参军一步步升迁上来的。他既有十年的县令经历,又有十年以上的通判(正五品)生涯,后迁知府(从四品),再由朝廷的两位重臣赵抃(参知政事)、吕公著(御史中丞)鼎力举荐,才擢拔为广南东路转运判官(正四品或从三品)和提点刑狱公事(三品)。吕公著(后来成为北宋的一代名相)在给皇帝的荐牍(推荐信)中这样写道:“臣伏见尚书驾部员外郎、通判永州军事周敦颐,操行清修,才术通敏,凡所临莅,皆有治声。臣今保举,堪充刑狱、钱谷繁难任使。如蒙朝廷擢用,后犯正入己赃,臣甘当同罪。其人与臣不是亲戚,谨具状闻,伏候敕旨。”这篇荐牍用词之恳切,举荐之得力,可看出吕公著对周敦颐的极度信任。素不相识的人,却能鼎力担保举荐;如若荐贤不当“甘当同罪”,这着实难能可贵。在权衡了周敦颐的才学胆识和治事能力后,朝廷终于擢拔周敦颐担当了主管一路刑狱之事,领广南东路(今广东省)提点刑狱公事职。从这一事例也足以说明“提刑官”并非一般官员。

二、“提刑司”衙门并不是州(府)内的一个衙门。

提刑司是路一级独立的司法衙门,称“宪司”。宪司衙门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所在地,当时广南东路宪司衙门就设在进岭南的主要交通要塞韶州(今广东韶关)。这里是粤湘赣交界地区的商品集散中心,有“黄金通道”之称。宋朝时广南东路下辖十四州,这可从南宋参知政事蔡杭在为重建“广东宪司先生(周敦颐)祠”所写的记中看出:“祠在是则敬在是,敬在是则十四州人民命在是也,祠可不复其旧欤?”当时为一祠之修缮,却竟然与广南十四州人民的生死命运相联系,看似夸张,但足以看出当年提点刑狱周敦颐在该“路”之功德,也能看到提刑司在当时的重要作用。它和《大宋提刑官》剧中的故事情节有异曲同工之意。

“提刑官”需每年定期到所辖州、县巡查,负责督察、审核各州、县审理上报的案件。因此,宪司衙门不是直接办案的衙门,他只负责复核审查和纠错,如现在的省高检和高级法院。但如遇疑难杂案和久议不决的案件,以及百姓上报的冤假错案,他们也可以插手到办案的审理当中,还事实于真相。正如电视剧《大宋提刑官》所展现的,由于州县官的渎职,胥吏的敲诈勒索,导致案情“虚幻变化,茫不可诘”。“提刑官”是判决的一个重要关卡,他们能否尽职,关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冤狱能否得到昭雪。所以,蔡杭才会在重建“广东宪司先生祠记”中,用十四州人民的生死命运和宪司大人能否明察秋毫的重要作用相联系。

以上所列提刑官的工作性质和作用,在北宋尚书左丞蒲宗孟为周敦颐所撰的《墓碣铭》中就明确谈到了这一点:“君以朝廷躐等见用(逾越等级提拔),奋发感历。不惮出入之勤,瘴毒之侵,虽荒崖绝岛,人迹所不至处,皆缓视徐按,务以洗冤泽物为己任。”

三、宋慈的提点刑狱公事职并非一蹴而就。宋朝称常参官为朝官,未常参者为京官;又以不预常朝、职务较轻之官为京官,而以常参官预朝谒者为升朝官。宋初,文臣自太子中允、赞善大夫、太子中洗、洗马以上为朝官;元丰改制以后,相应文臣通直郎、武臣修武郎以上为朝官。当时朝廷很重视地方政治,选用朝官、京官出任州(府)级正、副长官和大县的知县(有京官头衔领县官职,称知县);而小县的县官当时还入不了流,只能称“县令”,是由无京官头衔的“选人”担任。

宋代士人入仕,基本上都要经过“选人”阶段,许多人甚至终身是“选人”,只有升改为京官,称为“改官”,才能得到升迁中高级官员的机会。选人已不是唐代所指的候补、候选官员。宋代的选人,也称“幕职、州县官”,是指原先的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的属官,如判官、推官、掌书记、支使等,称为幕职官;京府、留守的属官如判官、推官,以及县级的县令、主簿、县尉,州(府)的属官如录事、司理、司法、司户参军等,称为“州县官”,统称为“幕职、州县官”。而在官阶体系中州(府)的录事参军与县令并称“令录”,州的司理、司法、司户三参军称“判司”,与县主簿、县尉并称“判司簿尉”,系“选人”最低阶层。宋初,选人共分为四等七阶,都作为寄禄官称,用以定官品和俸禄等级,官品自从八品至从九品,与京官官品相近,是京官的“候选”官员,通常即称为“选人”。上述“幕职、州县官”的官称,大多又与“差遣”(实职)名称相同,因而容易混淆。

士人考中进士后,通常只有甲科的前三至五名的寄禄官可入选低级“京官”。第六名(有时是第四名)以下的极大多数进士的寄禄官称,都是“幕职、州县官”,都属“选人”。然而到南宋后,进士初入仕途时,就很少能得到“京官”阶了,基本都为“选人”,只有“幕职”和“州县官”之区别了。就拿嘉定十年(1217年)宋慈中乙科进士这一年来说吧,只有甲科第一名吴潜,授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是属八品京官(判官相当于州的副长官,但若不加“签书”衔就不算京官)。甲科第二名孙挟,授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甲科第三名费西之,授文林郎、观察判官;第四名王迈,授从事郎、潭州观察推官,这三人算“选人”中的“幕职”类。第五名邓应午以下的进士基本授以县主簿、县尉一级,算“州县官”这一类最低级的寄禄官了,而宋慈作为乙科进士就恰恰归在这一类的“选人”中,而绝非一开始就能授“大理寺丞”(朝官)领提点刑狱职的。

而从宋慈的履历看,他是完全合乎南宋“选人”制规定的:初授浙江鄞县县尉,遇父病未赴任;宝庆二年(1226年)始走上仕途,任江西信丰县主簿,后作福建招捕使陈铧幕府;绍定四年(1231年)改官为京官,任长汀知县;端平三年(1236年)为同知枢密使魏了翁的幕僚;嘉熙元年(1237年)任邵武军通判,后调任毗陵郡守;嘉熙三年(1239年)任司农丞知赣州;次年,提点广东刑狱,后转任广西提点刑狱;淳祐七年(1247年)任直秘阁、湖南提点刑狱,是年冬,撰成《洗冤集录》。因此可以看出,宋慈也是从最低级的官一步一步走上提刑官这个职位的,而完成这一过程却用了二十三年时间。看来得此一职,也并非易事。

宋慈在周敦颐离任广南东路提点刑狱一百七十年后继任了这个职务。他不仅是周敦颐的继任者,有幸瞻仰了前辈们的司法理念和办案经验;同时他又是周敦颐理学思想敬虔的传承人。他是“程朱理学”朱熹的再传弟子,他脑海里深深烙印上了理学“格物致知”的痕迹,重视实践,穷究真理,为他日后的成功铺垫了思想基石。正因为宋慈有从基层官员做起的丰厚积垫,也正因为他有近十年三处任职提刑官这样的机遇,才让他有机会接触了大量案卷和案例。宋慈将自己的所见所闻,将当时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中医药学应用于刑狱检验,将前人的司法理念和手段进行全面整理记录,并加以总结,最后形成他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此书一经问世就成为当时和后世刑狱官员的必备之书,几乎被奉为“金科玉律”,其权威性甚至超过封建朝廷颁布的有关法律,使之成为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七百五十年以来,此书被译为英、法、德、日、韩、俄、荷兰等多种文字,直到现在许多国家仍在研究它,其影响非常深远,在中外医学史、法医学史、科技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不过,与其说这是宋慈个人的成就,不如说它是大宋提刑官这一职位集体的智慧和荣耀!

来源:《文史杂志》2017年05期     周庆

相关文章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