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与人体试验伦理规则

纳粹人体医学试验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纳粹组织医生做了大量的人体试验。试验遍布达豪、奥斯维辛、布痕瓦尔德和萨克森豪森集中营,试验的对象包括犹太人和吉普赛人等群体。战后,20多名纳粹医生接受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他们被指控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法律史上,对纳粹医生的审判是纽伦堡审判的一部分;医学史上,纽伦堡审判催生了《纽伦堡准则》。人体试验要捍卫人类的尊严,医学试验得征求受试者的同意,这被归结为医学伦理的最基本要求。

纳粹人体试验的对象,是集中营里的无助者。医生对他们的试验,是强制性的,并未征得受试者同意。受试者大都经过了不可思议的痛苦和折磨。按照学者的划分,纳粹医生的试验包含有三大类:军事医学研究、随意性的特别试验和种族性的生理试验。

人体试验的种类

试验1:冷冻试验。受试者被置于冰水罐中,颤抖至死。此项试验的目的是:测试一旦德国飞行员被击落入北海冰冷海水后,他能存活多久。

试验2:高空试验。1942年,拉舍尔在达豪开始高空试验。试验目的是:脱离飞行器后,飞行员在有氧和无氧设备两种条件下所能忍受的低气压值,从而发现最佳营救方式。

试验3:海水试验。艾平格医生在达豪集中营里试验饮用海水的后果。

试验4:磺胺试验。1941年—1943年间,德国军队在俄国前线遭遇大面积的气性坏疽。伤口感染后,外科手术不能奏效,需求助于化学疗法。科学家发现了磺胺,称对战争导致的感染,磺胺有显著的疗效。新药生产出来后,犹太人就成了新药的试验品。

试验5:结核病试验。黑森梅耶医生主导试验,目的是发现结核病的自然免疫力,开发出抗结核病的疫苗血清。

试验6:毒物试验。在布痕瓦尔德集中营,医生观察受试体如何快速死亡。

试验7:伤痕试验。战场上的党卫军死于大出血后,希姆莱命令拉舍尔医生开发凝血剂。

试验8:人工授精试验。希姆莱委任克劳贝格医生到奥斯维辛工作,为他建立奥斯维辛10区实验室。

试验9:绝育试验。希姆莱设立10区的真实的目的是找到绝育的方式。他说服克劳贝格医生做反向的绝育试验,从而找到阻塞输卵管的方法。

试验10:双胞胎试验。孟格勒医生在奥斯维辛集中营做过双胞胎试验,他的目的是帮助雅利安人最大限度地掌控种族繁殖,最终使日耳曼人遍布全世界。据称,孟格勒医生试验了1000对双胞胎,200对存活下来。

审判医生与《纽伦堡准则》

1946年12月9日,美国军事法庭开庭审理纳粹医生。对医生的审判,统称为“纽伦堡后续审判”,正式称呼为“纽伦堡军事法庭战争罪犯的审判”。三位法官分别是来自华盛顿的比尔斯、佛罗里达的斯伯林和俄克拉荷马的克劳福特。另配一名候补法官思维林格,他是美国前总检察长的一位特别助理。起诉方的总顾问是泰勒,他是陆军准将,首席起诉人是迈克汉尼。经过140天的审理,包括85位证人出庭,1500份文件出示,美国法官于1947年8月20日宣布了判决结果。23名被告人,7人无罪,16名罪名成立。7名被判处死刑,1948年6月2日,巴伐利亚的兰斯伯格监狱执行绞刑。剩下的罪犯,被判处10年到终身监禁的自由刑。

医生被告人面临四项指控:第一,共谋实施战争犯罪和反人类罪。第二,战争犯罪:未经受体同意、在占领的国家里对战俘和平民实施医疗试验;试验过程中,被告人实施谋杀、虐待、折磨、暴行和其他人格侮辱的行为;计划和实施集体谋杀占领国的战俘和平民;他们在护理室、医院和避难所里实施安乐死,用毒气、致命注射和各种方法侮辱老人、精神病人、不可治愈患者、畸形人;对集中营里的囚犯实施集中谋杀。第三,反人类罪。第四,集团犯罪。

案件的疑难点是,人体试验的合法性以及科学研究的伦理性。在纽伦堡审判之前,人体试验并无法律的规定,医学的科学性与人性的冲突,尚未纳入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法官、战争犯罪委员会和医疗专业都贡献了自己的才华,最后形成了十个要点,这就是《纽伦堡准则》的主要内容。

后人总结出《纽伦堡准则》的基本原则是:知情同意和免予强制;合理设计的科学试验;有利于试验参与者。

十个要点的具体内容是:第一,人体试验必须要求受体的完全法律能力,他必须要出于自愿、完全告知和知情同意。第二,试验的目的是积极的,且有利于社会,用其他方式不能得到试验的结果。第三,试验应该有先前知识作为前提,比如动物试验的结果,以此证明人体试验的合理正当性。第四,试验应该避免身体和心理不必要的创伤和损害。第五,一旦有理由相信存在任何潜在死亡或者残疾的风险,试验不得继续进行。第六,试验的风险应该与可预期的人类受益比例相称,试验的代价不得超过人类受益的所得。第七,提供充分的准备和有效的设备,足以充分保护受体,使他们不面临试验的风险。第八,实施或参与试验的人员必须受过完整的训练、具备科学的资格。第九,一旦感到身体或心理难以继续,受体有权立即停止试验。第十,同样地,医疗人员一旦发现继续试验会带来危险,试验就必须停止。

后继的发展

医疗伦理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希波克拉底誓言。现代社会,各民族国家都有自己的医疗伦理准则,英国、美国、德国和俄罗斯都有国家层面的医学伦理政策。在国际层面上,世界医学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医疗伦理宣言。

医学史上,《纽伦堡准则》有着显著的地位。可以说,正是由于对纳粹医生的审判而确立的人体试验医疗伦理规则,才使国际社会开始重视医疗活动中的人道尊严。从时间上看,世界医学会成立于1947年。医学会的第一部医疗伦理规则,就是1948年的《日内瓦宣言》,这正好是纽伦堡纳粹医生审判的第二年。

通常的说法是,《纽伦堡准则》所确立的人体试验伦理规则,是史上第一次探讨医学科学研究中的伦理议题,整体上属于医疗伦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际性的医疗伦理规则层面上,医疗伦理和人体试验伦理并行发展。科学研究中的医疗伦理,《纽伦堡准则》是起点。准则严格要求人体试验必须征得受者的知情同意,世界医学会于1964年通过的《赫尔辛基宣言》,则是《纽伦堡准则》的延续。

《赫尔辛基宣言》不同于《纽伦堡准则》的地方,主要体现在降低了患者同意的严格要求。在患者无法表达知情同意的情形下,比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医生在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可以对患者进行人体试验。此后,《日内瓦宣言》经过多次修订,1968年悉尼第22次全会,1983年威尼斯第35次全会,1994年斯德哥尔摩第46次全会,2005年迪沃恩莱班第170次理事会和2006年第173次理事会,2017年芝加哥第68次全会,都有修订版。与此同时,世界医学会于1949年伦敦第3次全会通过了《世界医学会医疗伦理国际准则》,规范了国际层面的医学伦理。《赫尔辛基宣言》也经过了多次修改,从1964年到2013年,世界医学会已经出了第7版。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纽伦堡的医生审判是二战后纽伦堡审判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纽伦堡审判,迄今为止,被认为是人道的胜利、道德的胜利和法律的胜利。但是,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法学上还出现了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道德论的学术纷争。核心的问题是,包括医生在内的纳粹第三帝国的公职人员所实施的职务行为,是合法的行为而不受法律惩罚吗?是否能以新法违法规定来惩罚旧法之下的合法行为?本案众多被告人中,除了三人系纳粹官员外,都是职业的医生。在此之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人体试验的合法性。事后审判先前的合法行为,法律的正当性在哪里?是否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讨论一直在进行之中,各方都在陈述自己的道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07-19     徐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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