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镜高悬”的司法理想

堂威声一起,惊堂木一拍,这是影视剧中古代官员审案的标准仪式。画面中惯常出现的就是官员头上的巨大匾额,上书“明镜高悬”。据晋代学者葛洪的《西京杂记》记载,公元前206年秦朝灭亡,汉王刘邦进入秦都咸阳宫内,见到一块有特异功能的方镜,据说“秦始皇常以此镜照宫人,胆张心动者则杀之”,意思就是坏人坏心肠都可照得一清二楚。因此镜出于秦地,故又称秦镜,“明镜高悬”原词为“秦镜高悬”,但人们痛恨秦代的暴政,不愿把这面镜子与秦始皇联系在一起,于是“秦镜”就逐渐被演称为“明镜”。

古代衙门中,“明镜高悬”这个匾额是不能少的。“明镜高悬”寄托了古代人民朴素的司法公正的愿望,封建官吏悬挂此匾,是身为“父母官”为民做主、公正廉明的象征与宣示。然而,纵览古代的司法史,“明镜高悬”这四个字,并非如此简单。

徐忠明先生在《明镜高悬:中国法律文化的多维关照》中探讨了这样三个问题:其一,在求真意志和实质正义指向下的传统中国的司法理念、司法实践与“明镜高悬”之关系;其二,探究“明镜高悬”的来龙去脉,以及“明”和“镜”的特殊意涵,它们与“心”的比喻关系;其三,作为神判传统日趋消亡的一种替代,它实质上是一种“变形”的神判,明清时期司法公堂之上悬挂“明镜高悬”的匾额,实际上是为了彰显和发挥“神目如电”或“举头三尺有神明”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它既延伸了司法官员的能力,又起到了约束司法官员可能草菅人命的功能,更产生了威慑原被两造的作用,故而也是“神道设教”在传统中国司法场域中的一种表现。

众所周知,传统中国司法实践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罪罚相抵”原则。如欲实现这一目标,那就必须竭尽全力查明待决案件的事实真相与具体情节,并与天理、国法、人情进行反复权衡,以期给出恰到好处的裁决。这样看来,司法官员是否具备“恕”的品格,以及“明”的能力,无疑是司法实践的关键所在。由此,我们看到了支撑着“明镜高悬”这一司法象征背后的价值基础,以及它们之间得以联系起来的桥梁。这也就是司法实践意欲实现的“实质正义”原则,以及共同拥有的“明”的观念。

传统中国司法类型的基本特征,可以用“实质主义”来概括,因为它具有追求实质正义的目标指向;所谓实质正义,是指个案解决的具体妥当性,所以法官不太讲究程序合理性。也就是说,它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特征。即使到了今天,这种情形依然存在。事实上,即便存在相当严格甚至烦琐的诉讼程序制度,目的也是为了控制司法官员可能出现的滥权行为,而非为了保障原告被告两方的诉讼权利。当然,这不是说,控制官僚可能出现的滥权行为,完全没有保护两方权利的可能;不过,这种保护乃“意图之外”的效果,而非“意图之内”的自觉安排,因此两者不能等同视之。就此而言,现代那种“同类案件同样解决”的司法原则,在传统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就难以获得相应的发展。

由此我们可以追问,构成传统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又是什么呢?清人俞樾曾经指出:“通达治体于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皆到,虽老于吏事者,不能易也。”对传统中国的司法官员来讲,司法裁决的关键,并不完全在于如何严格遵循法律,而是怎样细细推敲天理、国法与人情之间的平衡。总之,司法官员以裁决之“得宜”为至上原则。所谓“得宜”,无疑是指司法裁决必须达到合情合理和恰到好处的境界,即追求案件裁决的个殊化与妥当性。作者指出“进一步说,这里的合情合理,是指司法裁决必须做到天理、国法、人情和常识的兼顾,以期经得起‘过得官场,走得乡场’的考验;所谓恰到好处,则是罪情与刑罚之间的严丝合缝,彼此之间的一一对应。

对于传统中国司法实质,正如孙笑侠先生的概括:传统法官在法律与情理出现冲突时,倾向于情理,而不是法律;传统法官在“民意”与“法理”出现矛盾时,倾向于民意;传统法官在法律思维上,具有“注重实体,轻视程序”的偏好……与现代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及刑事诉讼“超越合理怀疑”原则不同的是,传统中国的司法官员特别强调的是“铁证如山”,他们特别热切期待着、追寻着案件最终的水落石出、真相大白。

由于法律有限而案情无穷,所以司法官员认真探究法律、法意、天理、人情与常识之间的微妙关系,进而寻求它们之间的平衡,也就难以避免。在传统中国的司法官员看来,只有这样,才称得上实现了案件裁决的具体妥当性,进而也满足了民众对于司法裁决的正义诉求,实现“正义的平衡”。徐忠明先生归纳出,这就是传统中国司法实质主义的核心意涵。

中国古人在赞美某些精明能干的司法官员时,每每许以“青天老爷”的称号。“青天”寓意,乃指司法官员的明察秋毫,能使案件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的本领。这里的青天老爷所要刻画的,主要不是他们是否通晓法律,而是侦破案件的特殊禀赋。譬如,像包公那样的清官,之所以被世人誉为“青天”,无疑是因为他们具有超凡的破案能力和政治道德;与此不同,人们在文学中刻画包公形象时,很少提到他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素养。

在现代人的眼里,镜子仅仅是一件日常器物,在梳妆打扮时用以“自我鉴照”而已,但从民俗文化来看,镜子不单单是一种重要的器物,它还保留着多彩多姿的文化意涵。

来源:《检察日报》2018-11-09     祝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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