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政治家、思想家不仅从历史的镜鉴中总结了重民、富民对于国家强盛的重要性,更重视教民,特别是在民衣食足之后强调富而教之。孔子在回答冉有“既富矣,又何加焉”的提问时,明确回答说:“教之。”在孔子看来,在解决民众衣食温饱之后迫切需要的是进行教化,使之明礼义、重廉耻、远罪恶、近善良、敦乡里、爱国家,能够自觉地进行内省,约束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礼义廉耻的圣训和法律的规范,从而有利于夯实国家富强的社会基础。反之,富而不教,就会为富不仁、巧取豪夺、讹诈取财,足以败坏风俗、紊乱社会秩序,无助于国家富强,成为社会的消极因素。管子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但“知礼节”、“知荣辱”不是简单地由富裕生活中自然生成的,还需要“教之”。富民、教民是“民惟邦本”这个链条上的两个重要环节。
历代对于富而教之的论述,可谓多矣。孟子认为,“善政”与“善教”不可分,“善教”有助于得民心,成为缔造“善政”的重要手段。他说:“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深也,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他同时主张:“教之不改而后诛之。”荀子也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东汉王符提出:“人君之治,莫大于道,莫盛于德,莫美于教,莫神于化。”他还说:“明王之养民也,忧之劳之,教之诲之,慎微防萌,以断其邪。”他总结说:“是故上圣不务治民事而务治民心。”晚清主张改良政体的思想家也以开民智为首要任务,以构建改良政治的群众性基础。康有为说:“民智愈开者,则其国势愈强。”严复说:“贫民无富国,弱民无强国,乱民无治国。”
中国古代法典中蕴含着重德礼慎刑罚、遵伦常讲忠孝、重诚信远诈伪、重和谐求和睦的民族精神,思想家由此提出明刑以弼教,也就是通过彰显法律的内容,使民了解它所蕴含的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从而表明法律非以刑人为目的,而以禁民为非、使民远恶迁善为目的,以期实现明刑弼教、以刑辅教。这就是周初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旦为什么强调以礼乐主宰刑罚使刑罚得中的重要原因。法家提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主张“法莫如显”,使民知法,从而既可以远离犯罪,又可以借法保护自身的权益。商鞅说:“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韩非子说:“一民之轨,莫如法;厉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正是由于法具有止恶劝善的功能,并非一味以刑人为目的,因此守法者如沐春风,违法者如履薄冰。
至唐代,唐高祖李渊在制定《武德律》时指出,法律的作用就在于“禁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立政,莫此为先”。特别是唐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开宗明义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阐明了教化为先刑焉其后、明刑弼教的真谛。著名的文学大家韩愈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说:“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宋理学家朱熹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阐发,他说:“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他还说:“为政以德,不是欲以德去为政,亦不是決然全无所作为,但德修于己而人自感化。”清人评价唐律“一准乎礼。于礼为出入,得古今之平”,表达了后人对于传统法律所具有的教化功能的理解。
明初,太祖朱元璋力矫元末法纪败坏以致人不畏法、肆意为恶的积弊,以严刑治国。他手订的《大诰》收集了严刑惩治犯罪的案例,意在教民趋吉避凶之道。至洪武三十年(1397年)《大明律》成,他昭告天下:“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明礼以导民”,旨在使民遵守礼的规范,按礼行事,提高内省的自觉,融入“弘风阐化”纲常名教的主流;“定律以绳顽”,旨在运用法律打击奸顽,惩治犯罪,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国家的纲纪。明太祖还有意识地对某些案件屈法伸情,借以表达明刑弼教之意。例一,“民父以诬逮,其子诉于刑部,法司坐以越诉。太祖曰:子诉父枉,出于至情,不可罪。”例二,“有子犯法,父贿求免者,御史欲并论父。太祖曰:子论死,父救之,情也。但论其子,赦其父。”例三,“山阳民,父得罪当杖,子请代。上曰:朕为孝子屈法。”
从明德慎罚,到德主刑辅,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再到明礼导民、定律绳顽,是贯穿中国古代两千余年的一个传统。它产生于以人为本的基础之上,是人本主义的具体体现。凡是认真贯彻实施者,则国兴;慢而废弃者,则国亡。这是一条历史规律。以德化民的“化”与明刑弼教的“教”,二者具有相通性,目的都在于导民向善,使民远离犯罪,由此形成了德法互补互用的法律结构和二元的社会控制手段。这在世界司法制度史上是少有的。
来源:《北京日报》2017-06-05 张晋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