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以兵威”的法律文化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一种“刑以兵威”的特别原则或灵魂。“刑以兵威”,就是以军事性暴力为司法权威助力。这体现在中国古代的执法司法活动中就是那些礼仪性、仪式性的东西。

首先,地方官衙建置及主官源自军事。战国时始行郡县制,起初地方长官均为军政合一,军事长官兼管行政。后来虽设专主军事治安的尉,但郡守、县令仍被视为地方最高军事长官,“守”“令”职名本身就强调守卫阵地、号令兵民的军事属性。最早地方官府实为军事将领驻所或指挥部,将领所在大营帐前以战车车辕架起长长甬道号称“辕门”,这也许就是衙门的起源。另外,大约自唐开始,地方长官礼聘大秘或高参曰“幕宾”“幕僚”,明清时称“幕友”或“师爷”,这类职岗其实也源自军事。

其次,司法官员以军官职衔命名。黄帝尧舜禹时法官叫“李”“理”或“士”,源自军官名称。“李”或“理”官,古人比之于“荧惑星”即天庭将星,其职责是“外则理兵,内则理政”。“士”或“士师”也来自军中卫士的“士”。一把“十”字形兵器(如戈)杵立地面(“一”),就成了“士”的形象。执戈侍立在君或将身边的士,经常被委以审判特别案件的重任,于是其中一部分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专职司法官。

再次,擂鼓升堂有某种振军威用意。衙门之鼓来自军队。军队之鼓,原本是模仿天雷滚震声响以助军威的,其具体作用一在擂鼓进军(一鼓作气),二在擂鼓集会誓师,三在紧急时擂鼓鸣警(尤其夜晚)。这三大功能,后来都变相移植到了地方官衙大鼓上。擂鼓升堂与军队擂鼓誓师、擂鼓进军是否内在相通?在公堂等同于对敌战场的文化氛围下,擂鼓显示军威(示威)以震慑百姓、鼓舞军心(助威)的用意是不可否认的。当然,还有开庭结束时的“退堂鼓”,这是不是军队“鸣金收兵”的翻版?

其四,喊堂威类通于军队誓师或进军口号。在宋元杂剧中,地方官升堂时,公堂两边衙役低沉长音喊“威……武……”;官员退堂时,衙役们也齐喊“嗷”或“哦”助威;拷讯逼供时,衙役们还齐喊“有”或“噢”进行威慑。明清戏曲中还伴以衙役们用刑杖猛戳地面制造噪声。这些喝喊,显然是要彰显官府威风,给罪嫌和百姓一种威慑。这一仪式,显然与战场上誓师或进攻时高呼口号以鼓舞士气、震慑敌方是一个道理。

其五,长官授堂签犹如战场授令牌令箭。明清公堂审案时,官爷公案上有四个签筒,分别写有“执法严明”四字加以区别。其中,“执”字签筒里是拘捕签,“法”“严”“明”三筒里分别是白头签(代表一板)、黑头签(代表五板)和红头签(代表十板)。公堂上大老爷以堂签下令或授权拘捕、拷打,跟战场上将军以令箭令牌发号施令不是一个道理吗?公差出门捕人时手持堂签,就如军人手持令箭出征打仗一般。

其六,官员仪仗是军队“大张旗鼓”的翻版。明清时官员公堂办案或出巡,都特别讲究仪仗排场。法定的仪仗仪威,虽有安保需要,但主要是讲排场、抖威风。如“肃静”“回避”之类“虎威牌”,以及蓝伞、青扇、桐棍、皮槊等礼器和兵器,加上大轿子和鸣锣开道等,显然都源自将军出征“大张旗鼓”的仪仗。大张旗鼓,显摆兵威,显然是为了张扬司法权威的正大和威严。

其七,执法官獬豸冠服含有军威因素。秦汉开始就以獬豸图像来标识执法司法官系列。在明清时代,文官、武官补服分别以不同禽、兽来标志等级。执法官本为文官,如果按“文禽武兽”的标准,应该以某种禽鸟为补服才是;现在不以禽鸟而单以獬豸为补服,这等于将法官看成武官之一类。我们今天关于“政法战线”(公、检、法、司、安)的某些观念及制度显然与此一传统有关。

其八,公堂摆列使用惊堂木、刑具等也有军威意义。明清公堂审案时,有时将各种刑具(有称“十八般刑具”)摆列于公堂,就像军队出征时炫耀“十八般兵器”一般。至于惊堂木现场拍案造成的惊悚震慑,更相当战场鸣炮之威。包公戏里还常有三口铡刀排列,不过没有史料佐证。不过,在刑讯合法化的时代,公堂逼供时确有展示酷刑刑具进行威慑的必要。既然把参与诉讼的人潜意识中当成敌人,那么当然就有排列十八般刑具制造军事性暴力震慑的必要。即使多数场合并不用,但这种军事化的威仪或仪式成分是有用的。

来源:《北京日报》2018-10-29     范忠信

相关文章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