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律的古代器物

古代的斧钺、节和尚方宝剑这三种器物,不仅是权力的象征,而且还是执行刑罚的法律象征,持有这三种器物的人,可以行使先斩后奏的生杀大权,因此,这三种器物是代表法律权威的器物。

斧钺其实是古代的两种器物,但是,这两种器物却通常被合起来称呼,于是,人们就把斧钺视为一种器物了。斧是一种用途极广的实用工具,钺则是一种大斧,刃部宽阔,呈半月形,更多地用作为礼兵器。

斧钺作为礼兵器在商周时期有着重要的地位。后来,斧钺成了权力的象征,古代的时候,大将接受斧钺就等于被授予了军权帅印,被称为“假黄钺”。斧钺还被用作刑具。后来,斧钺用来代指重刑。《新唐书·百官志》中说:“凡将出征,告庙,授斧钺;军不从令,大将专决,还日,具上其罪。”意思就是说,当时大将带兵出征的时候,皇亲授予其斧钺这种器物,如果有将士不服从军令,大将可以凭借斧钺行生杀之权,班师回朝后,再向皇帝奏报这些将士的罪状,这就是名副其实的先斩后奏。可见斧钺是由皇帝亲自持有的,可以授予臣下,是最高权力的象征,也是执行刑罚的法律象征。

节,又称符节。其实,符和节也是两种器物。符是古代朝廷政治和军事的凭证信物,它可以用于身份证明,作为出入国境、关卡、军营、要塞的凭证,又可以作为传达命令、调遣兵将的信物。节是古代君主派出的使节所持的凭信,用于代表君主出征、节制方面、监察、办理重大案件、出使外国等重大事务的证明。专使持节还可以代表皇帝出征、镇守、督领和传宣诏令。

汉朝初期的节是用红色,称为“赤节”。汉武帝时,因为戾太子发动宫廷政变,持赤节发兵,所以,后来的节改为加黄旄。魏晋南北朝时期,代表朝廷的专使外出持有的节有假节、持节、持使节和假黄钺四个等级。《新唐书》中说,唐朝外出的专使持有的符节仅有两级,一为旌,二为节,“旌以专赏,节以专杀”。由此可见,节不仅代表权力,还是外出的专使执行刑罚的法律象征。

宋朝以后皇帝对臣下控制较严,专赏专罚大权不轻易下放,所以,就取消了旌节之制,虽然还保留了专使之节,但是,专使持节外出时所拥有权力的大小只限于皇帝诏敕规定的范围,节已经不能独立表示其拥有权力的大小了。

尚方宝剑又称为“尚方剑”,原本是指中国古代的皇帝收藏在“尚方”的剑。尚方(也称为“上方”)是古代掌管制造供应御用器物的官署,秦朝就已经有了,汉朝时盛名赫赫。颜师古注曰:“尚方,少府之属官也,作供御器物,故有斩马剑,剑利可以斩马也。”尚方宝剑本为斩马剑,非常锋利,可以断马,由于藏在尚方,便俗名为“尚方宝剑”。秦汉时的官制设有少府,少府设尚方令和尚方丞,其职责是掌御刀剑及玩好器物,到汉末分为中、左、右三尚方,之后历代沿袭,到了唐朝,尚方宝剑成了至高无上的权力的象征。尚方宝剑本来就是皇帝的御用兵器,皇帝将其赐予手下的大臣,赋予其特权,在外即可先斩后奏,代表朝廷的最高权力。

古代非常重视礼法,由于尚方制剑原本只能由皇室使用,所以这种宝剑从产生之初就被赋予了皇权和特权。于是,就衍生出见尚方宝剑如见天子。

来源:《团结报》2019-07-27     王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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